一、申请条件:
1、邢台市常住户口居民。
2、不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的。
3、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的(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所有申请时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的子女同行)。
4、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双方年满六十周岁(含),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内地子女需申请时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含)〕。
5、内地六十周岁(含)以上无依靠老人,身边无人照顾,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6、内地十八周岁(含生日当天)以下无依靠小孩(包括被收养子女),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7、香港、澳门居民的遗产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直系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8、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
注:符合多种定居申请条件的内地居民,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条件申请)
二、受理机关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三份;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三份(16岁以下的免交身份证);
3、提交定居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回乡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亲属关系证明;
5、各种类型的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⑴夫妻团聚:提交结婚证明;
⑵照顾父母:提交在港澳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
⑶无依靠小孩投靠父母: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⑷孤儿投靠亲属:提交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⑸投靠养父母的儿童:提交收养关系证明;
⑹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提交内地无子女的证明;
⑺继承财产:提交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在港澳无继承人的证明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遗产管理机关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6、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7、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四、申请表出具单位意见说明
公职人员须由其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在校初中以上学生由学校出具意见;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部门出具意见。
五、办结时限:
60天通知审批结果(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注:1、请用A4纸复印所需复印件;
2、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3、请申请人亲自交表,并回答有关询问;
4、虚假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本须知由邢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