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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澳逗留签注须知

《邢台新闻网》 2008-4-16 16:37:48


一、申请条件

1、邢台市常住户口居民。

2、不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的。

3、因就学、就业、培训申请赴港澳的。

 

二、受理机关

邢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贴有近期正面白底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16岁以下的免交身份证);

3、根据申请事由提交往来港澳相应的证明材料:

⑴申请赴香港就业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⑵申请赴香港培训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⑶ 赴香港就学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⑷申请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依亲”的家属,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⑸ 赴澳门就学的,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局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8)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等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4.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5、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表出具单位意见说明

 

已向公安机关通报的出境登记备案人员(包括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成员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须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其他人员免交单位意见。

 

五、办证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遗失申请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办签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代办情况

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出具委托书,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注:1、请用A4纸复印所需复印件;

 

    2、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3、请申请人亲自交表,并回答有关询问;

 

    4、虚假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本须知由邢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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