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邢台市常住户口居民。
2、不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的。
3、有在香港定居、就学或就业的亲属,申请前往港、澳探亲。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受理机关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贴有近期正面白底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二份;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二份(16岁以下的免交身份证);
3、在港澳的亲属身份证明,根据事由分别提交:
(1)探望定居港澳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亲属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2)探望在港澳就学、就业亲属的,提交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证明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任选一种):
1)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结婚证、出生证、户口本、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缴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1年之内再次申请前往港澳探望同一亲属的,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6、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表出具单位意见说明
已向公安机关通报的出境登记备案人员(包括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成员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须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其他人员免交单位意见。
五、申请次数及签注有效期
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六、办结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初次申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代办情况:
不满16周岁的或60周岁以上(含)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注:1、请用A4纸复印所需复印件;
2、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3、请申请人亲自交表,并回答有关询问;
4、虚假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本须知由邢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