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邢台市常住户口居民。
2、不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的。
3、申请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港、澳旅游的。
二、受理机关
邢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贴有近期正面白底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16岁以下的免交身份证);
3.提交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复印件(交验原件)、出团单;
4.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5、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表出具单位意见说明
已向公安机关通报的出境登记备案人员(包括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成员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须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其他人员免交单位意见。
五、申请次数及签注有效期
团队旅游为“L”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进入有效;1年一次、1年二次进入有效二种,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六、办结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初次申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代办情况:
不满16周岁的或60周岁以上(含)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注:1、请用A4纸复印所需复印件;
2、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3、请申请人亲自交表,并回答有关询问;
4、虚假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本须知由邢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