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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赴台湾地区探亲、定居等活动须知

《邢台新闻网》 2008-4-16 16:34:37


一、申请条件:

1、邢台市常住户口居民。

2、不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的。

二、受理机关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受理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8X33mm)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二份;

2、交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二份;

3、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二份

4、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5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单位意见

已向公安机关通报的出境登记备案人员(包括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成员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须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其它人员免交单位意见。

五、代办情况

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出具委托书,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六、申请签注种类:

J签注:居留、返乡、依亲

T签注:探亲、团聚、探病

L签注:旅游

Q签注: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诉讼等私人事务

 

办结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初次申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1、请用A4纸复印所需复印件;

        2、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3、请申请人亲自交表,并回答有关询问;

        4、虚假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本须知由邢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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