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A、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邢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赴港澳商务企业登记备案手续(备案条件及办法见附件)。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C、单位所在地在我市。
二、受理机关
邢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三、受理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贴有近期正面白底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交验原件;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交验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A类申请须提交:
(1)已备案的(见附件)提交有效的《邢台市赴港澳商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明书》;
(2)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已备案的无须提交);
(3)税务登记证(已备案的无须提交);
(4)社会保险登记证(已备案的无须提交);
(5)个人的养老保险证(法人免交);
(6)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7)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一并提交。
B类申请须提交: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
四、代办情况
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邢台市常住人员,可委托他人(备案的由代办员)代办(但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提交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
五、申请签注种类:
可选择申请三个月一次、三个月多次、一年多次“商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六、办结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初次申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1、请用A4纸复印所需复印件;
2、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3、请申请人亲自交表,并回答有关询问;
4、虚假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一)、登记备案范围:
1、驻我市的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
3、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二)、登记备案条件: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须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2、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年纳税额须在50万元以上或创汇金额10万美元以上。
3、境外企业常住内地代表机构,不受注册资本金及纳税、创汇金额的限制。
(三)、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2、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书;
3、税务登记证书;
4、社会保险凭证;
5、缴税单或纳税证明;
6、银行、税务等部门信用等级证明;
7、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本须知由邢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