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应邀前往台湾的;
2、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
二、受理机关
邢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8X33mm)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
2、交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3、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4、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的“赴台批件”的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户口未在我市的申请人,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并提交复印件。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5、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的原件。
6、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7、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签注种类:
Y签注:应邀前往台湾的;
F签注: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活动的。
五、单位意见
已向公安机关通报的出境登记备案人员(包括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成员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须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六、办结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初次申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1、请用A4纸复印所需复印件;
2、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3、请申请人亲自交表,并回答有关询问;
4、虚假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本须知由邢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