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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购住房需谨慎 莫要急于交“订金”

《邢台新闻网》 2008-8-9 8:58:06


  买房是一生中的大事儿,但消费者看到满意的楼盘,一时冲动便交付了购房订金。近日,市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的投诉中,市民与开发商因为订金问题产生的消费纠纷呈上升趋势。

  8月5日,杜先生说,他于7月31日在某售房部看中了一套房子,签订了一份订房合同,并交了1万元订金。当时订房合同上标明杜先生在8月3日之前如未做购房决定时,开发商就退还杜先生1万元订金。可杜先生在8月2日去售楼部要求退还订金时,工作人员在杜先生的购房合同上签上“申请退房”后,说要让领导签字,就把杜先生的订房合同拿走了,杜先生在8月3日上午到售楼部要订金时,工作人员又说订金得等这套房子出售后再退,这让杜先生很是生气。

  市12315中心提醒,消费者在购房前,一定要看开发商的各种经营资质是否齐全,如果证照不全,无论宣传的购房条件多优惠,也不要轻易签合同交订金。对于开发商的一些承诺,要写入合同,为将来一旦发生消费纠纷保存证据。消费者在交钱时,要看清是“定金”还是“订金”。对于“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至于“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记者 李平 通讯员 聂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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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 邢台新闻网—邢台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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