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气拍卖出让或租赁活动(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投标人是指参加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单位和个人。
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四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结区范围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议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市区、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建立土地供应计划公告制度。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坊市规是等制订土地供应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其中以有偿使用方式向社会提供土地的,公告内容应包括出让或租赁土地宗数、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和计划出让或租赁时间。
公告要通过当地主要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八条 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都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租赁土地使用权。
土地供应计划发布一个月以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市、县(吏)且主建立集体审核确定地价制度和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
第十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第十一条拟招标、拍卖出让或租赁的土地,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位置、用途、面积和意向用地者的多少,提出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或租赁土地使用权方案,报招标、拍卖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应当成立土地招标、拍卖委员会。土地招标、拍卖委员会由土地行政字管部门监察、财政、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土地工作的领导担任。
土地招标、拍卖委员会负责对招标、拍卖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关系,对招标、拍卖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土地招标、拍卖应当设立标底或拍卖底价。
第十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的标底或拍卖底价必须保密,土地招标、拍卖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标底或拍卖底价。
标底或拍卖底价泄露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中止招标或拍卖,并应当通知投标人或竞买人。
第十六条 土地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
第十七条 土地招标,可选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或根据竞投出价和设计方案等综合评定两种办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招标、拍卖公告应在开标或拍卖前三十日在当地主要报刊刊登或通过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十九条 土地拍卖主持人应当取得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拍卖主持人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招标: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
1、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3)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及工本费;(4)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5)给付中标价的方式和保证金数额;(6)开标时间和地点;(7)其他需要公告事项。
2、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还应当在招标公告中予以说明。
3、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
4、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少十五目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5、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二)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标书,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标书应包括以下附件和履约保证金:(1)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凭证。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和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标书的组成部分。
(三)开标: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也可以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宣读投标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存档。
(四)评标、定标:评标小组对标书进行评定,确定中标人。全部投标价均低于标底时,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
1、评标小组成员由土地招标、拍卖委员会成员、有关部门专家组成。
2、评标人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进入的应当更换。
4、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五)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期限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2)竞买人的资格要求:(3)竞买人索取土地拍卖文件时间、地点及工本费;(4)拍卖地点和时间;(5)给付成交价的方式和保证金数额;(6)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截止时间;(7)其他需要公告事项。
拍卖人应当编制土地拍卖文件。
(二)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以下附件和履约保证金:(1)竞买申请书;(2)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凭证。
由拍卖委员会对竞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印有编号的竞买标志牌。
(三)公开拍卖。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拍卖会。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拍卖底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四)拍卖人与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期限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参加招标、拍卖的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于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土地使用证,所占土地按照非法占地论处。竞买人、投标人应当赔偿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拍卖或招标无效,恶意串通的竞买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拒绝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竞得人应当赔偿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竞得人在没有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投资没有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中标人、竞存入改变土地用途的s应当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七条 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具备招标、拍卖条件而没有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没有实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告制度,又没有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市、县,省厅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地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